各学院: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23〕2号)(附件1),为做好2025-202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机构
(一)院系认定工作小组
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辅导员、院纪检委员、教师代表、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成员(人数不少于10人)组成的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职责包括:
培训宣传:组织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纪律教育、政策宣传和操作业务培训,组织各年级评议小组学习《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及《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附件2)。
开展认定:组织开展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工作;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状况,开展家访;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提出困难等级建议;视情况组织院内交叉审核;将拟认定学生名单提请本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二)年级评议小组
以年级(或同年级专业、班级,下同)为单位,成立由班主任、辅导员、班委、学生代表等成员(人数不少于10人)组成的年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年级范围内公示。具体职责包括:评议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情况;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初步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代表应具有代表性,其人数视年级规模合理配置,可通过年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
(三)院系学生监督小组
以年级为单位,成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院系学生监督小组。其职责是监督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公示及日常消费情况;及时向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评议或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本年级师生公布监督情况(模板参考附件3),并将监督情况报送至院系认定工作小组。
工作要求:
各学院应于9月19日(周五)前完成上述机构设立工作,并将各机构成员名单(模板见附件4)报送至学生处。
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定期将各年级的监督情况报送学生处。
报送邮箱:scholarship@stu.edu.cn
二、认定系统
学生端:登录微信小程序“粤省事”进行申请(操作手册见附件5)。
教师端:登录“广东省学生资助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审核(操作手册见附件6)。
系统审核流程:学生申请→班级管理员初审→院系管理员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同步显示困难认定等级)→学校管理员终审。
每名学生只能归属一个“班级”。
每个“班级”只能设置一名班级管理员。
每个“院系”只能设置一名院系管理员。
账号设置:
学校统一为各学院设置“院系管理员”账号。
各学院需自行设置各年级评议小组的“班级管理员”账号。请根据附件7表格模板(包括《在校学生信息-导入模板》、《班级管理-导入模板》、《用户管理-导入模板》)填报相关信息,于9月19日(周五)前报送学生处。
三、认定实施
(一)学生申请
有意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可参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附件2)准备相关材料。
9月23日(周二)至9月28日(周日),学生自愿如实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8),附上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在“粤省事”提交申请并上传佐证材料电子版。
学生申请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咨询年级评议小组、学院辅导员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邮箱:scholarship@stu.edu.cn)。若学生确实无法通过“粤省事”进行填报,可以通过《自采集家庭经济信息-导入模板》(附件9)填报,附上佐证材料,提交至年级评议小组。
(二)年级评议小组评议
9月29日(周一)至10月9日(周四),年级评议小组使用“班级管理员”账号登录“广东省学生资助综合管理系统”,参照学生提交的佐证材料,严格审核学生填报信息。信息无误的,及时审核通过;信息有误的,及时退回学生修改。
(三)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10月10日(周五)至10月14日(周二),院系认定工作小组使用“院系管理员”账号登录“广东省学生资助综合管理系统”,参照学生提交的佐证材料,对初审通过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初审无误的,及时审核通过;初审有误的,及时退回年级评议小组修改。
院系审核通过后,系统将同步显示困难认定等级。通过认定的学生名单,应先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再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内容应包含学生姓名、专业、班级、困难等级等必要信息,但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内,师生如有异议,可向学院反映,学院应在收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结果报告单(附件10)、名单报送学校认定工作组复核。
(四)学校认定工作组复核
10月下旬,学校认定工作组组织院系间交叉复核,同时对困难比例高于本校平均值30%以上的院系进行重点核查。
复核无误后,汇总形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五)院系学生监督小组职责
院系学生监督小组应切实履行本通知“一、(三)”中规定的监督职责(监督评议、公示、日常消费等;报告问题;定期公布及报送监督情况)。
(六)档案管理
认定工作材料须由各学院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存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申请材料、审核记录、公示情况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特此通知。
学生处
2025年9月15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23〕2号)
附件2: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52号)
附件3:监督情况(模板)
附件4: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各机构成员名单)
附件5:粤省事学生移动端操作指引
附件6-1:广东省学生资助综合管理系统(培训PPT)
附件6-2:应用“粤省事学生移动端功能”完成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操作指引
附件7:导入模板
附件8: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9:自采集家庭经济信息-导入模板
附件10:公示结果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