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学院唐同学、吴同学携带电动车电池进入宿舍。
根据《汕头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第十八条第五款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唐同学、吴同学通报批评。
特此通报,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学校宿舍管理相关规定,共同营造文明、和谐、安全的住宿环境。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