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201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6

校本部各学院(书院):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附件1)、《汕头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汕大发〔2014〕84号) (附件2)等文件的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以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如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等)资助的重要依据,为做好本年度的相关资助工作,现将2015-201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9月25日前,各学院(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指导各班级(团总支)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并登录学生事务系统(https://sao.stu.edu.cn)完成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设置(操作步骤见附件3)。

2、9月25日前,有意向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登录学生事务系统提交申请(操作步骤见附件3),只有通过贫困生认定的学生方可申请(如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等)资助。

在系统提交申请后,首次申请认定的学生须向各班级(团总支)认定评议小组提交《汕头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原件(附件4)(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只需交复印件)及其他附加证明材料。

原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只需登录系统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且须在“学生基本信息”页面中如实填写“志愿服务参加情况”一栏,不用再提交《汕头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3、9月28日—10月10,班级(团总支)认定评议小组召开会议,依据《汕头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附件2)第三章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是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通过贫困生认定方可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等,进行认真审查和评议。

    对于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的情况,认定评议小组应该根据《汕头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附件2)第十九条的规定,重点审查学生的在校表现以及家庭经济情况是否发生重大改变。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后,将评议结果录入学生事务系统,并填写评议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

4、10月12日—10月23,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召开会议,对各班级(团总支)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征求班级(团总支)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档次在各班级(团总支)学生中公示5个工作日,然后登录学生事务系统审核确认认定结果,并将本单位评议小组的认定评议工作总结报告(附件5)及公示结果报告单(附件6)报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5、在进行网上申请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发邮件至zjliu@stu.edu.cn或致电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进行咨询,联系电话:86502249,联系人:刘在军。

  

   特此通知。

 

学生处

2015年9月16日

附件1: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

附件2:汕头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3:系统操作步骤

附件4:汕头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2013年版)

附件5:贫困生认定评议总结报告(样式)

附件6:公示结果报告单(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