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发放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1-01

一、《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校编制、上报就业方案的凭据,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

二、发放对象:国家计划内招生的校本部应届本科毕业生、结业生以及因特殊情况经省主管部门同意缓期一年派遣的往届毕业生、结业生。港澳生原则上不发放。已保送读研的毕业生、未列入招生录取名册的单位委培生不发放。

三、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每人只能拥有一份协议书(一式四联),并必须由本人亲自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毕业办)签领及登记。

四、协议书签订注意事项:
1、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到毕业办领取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双向选择,达成协议后协商填写协议书,并各自签字盖章,协议书生效。毕业生先登录http://gdc.stu.edu.cn/gdcwork上报相关就业信息,再将协议书交所在学院登记及毕业办鉴证。
2、毕业生签约前必须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有无参加考研,如有,应协商好录取研究生后就业协议解除的条件和办法。签约前已录取并决定就读研究生的毕业生(含保送读研学生)原则上不发放就业协议书。录取研究生前已与单位签约的毕业生办理解除就业协议后,将就业协议书及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证明交回毕业办。
3、毕业离校前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含暂缓就业),就业协议书由本人妥善保管。
4、就业协议的签署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毕业生签约前应认真阅读协议书上的说明条款,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签约单位,否则后果自负。
5、如果用人单位恶意违约,不履行协议,经毕业生本人和学校协调不果的,毕业生可凭就业协议书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调解,或直至诉诸法院。

五、更换、补发条件:
1、毕业班学生签领协议书后,因损坏、涂污需更换协议书者,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团委负责老师审核同意后,与原件交回毕业办申请更换。
2、毕业班学生因解除协议需更换协议书的,凭原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证明、原协议书、新单位接收函(或经确认有新接收单位)和本人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到毕业办申请更换。
3、领取协议书后因故遗失的,须凭拟签约单位的证明(证明尚未签约或已签约)、毕业生本人申请表(注明遗失经过),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到毕业办申请补发。
4、所有申请自交到毕业办日算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处理结果。

就业协议书更换、补办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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